浙江汉坤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胡建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7执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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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7执791号案件名称
浙江汉坤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胡建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浙江汉坤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胡建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7执79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汉坤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志均。 被执行人胡建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申请人浙江汉坤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胡建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网案字第1042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胡建林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浙江汉坤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7执791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峰 审判员陈曜 审判员盛伟 二Ο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王慧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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