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蒲周、任立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6民初368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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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民初3683号之一案件名称
郭蒲周、任立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郭蒲周;任立刚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526民初3683号之一 原告:任xx,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现住XX城县。被告:郭xx,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现住XX城县。原告任xx与被告郭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任xx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xx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xx撤诉。案件受理费2124元,减半收取1062元,由原告任xx负担。 审 判 员 景 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淼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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