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小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804民初1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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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04民初1061号案件名称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小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焦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小象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04民初1061号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解放东路**。法定代表人:姜会生,系该联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海中,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术端,河南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小象,男,194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康小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旭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宋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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