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路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恒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284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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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2846号之二案件名称
郑州市路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恒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郑州市路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恒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28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郑州市路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海路与郑密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胡香凯,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省恒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院**法定代表人:孙毅斌,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州市路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省恒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3民初150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并于2021年3月26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三、因被执行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四、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再次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总对总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五、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六、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反馈信息及执行情况。七、截止2021年9月14日,尚未执行到位标的7430453.16元。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对申请执行人做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表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在多家法院有多起未结案件,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忠锋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郭付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仵昌理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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