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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鑫庆金属镁业有限公司、刘小鹏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3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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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3357号
  • 案件名称

    神木市鑫庆金属镁业有限公司、刘小鹏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神木市鑫庆金属镁业有限公司;刘小鹏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3357号刘小鹏、神木市鑫庆金属镁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刘小鹏依据神劳人仲案字(2021)75号裁决书与神木市鑫庆金属镁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神木市鑫庆金属镁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神木市鑫庆金属镁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刘小鹏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单位部分由被执行人承担,个人部分由申请人承担。二、由被执行人神木市鑫庆金属镁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刘小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000元(6000元/月×2月)三、由被执行人神木市鑫庆金属镁业有限公司承担案件执行费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划拨了被执行人神木市鑫庆金属镁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2080元,并由被执行人神木市鑫庆金属镁业有限公司承担案件执行费80元。申请执行人刘小鹏自愿放弃剩余执行内容。上述案款已全部兑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神木市鑫庆金属镁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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