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璇、福斯健身管理咨询(大连)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9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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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9285号案件名称
初璇、福斯健身管理咨询(大连)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初璇;福斯健身管理咨询(大连)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9285号原告:初璇,女,汉族,1991年8月18日出生,住普兰店市。被告:福斯健身管理咨询(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同泰街99号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MA0UXNH48Y。法定代表人:嵇威麟。本院在审理原告初璇与被告福斯健身管理咨询(大连)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初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 艾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彦勃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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