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季爱森、王玉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934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民初9340号
  • 案件名称

    季爱森、王玉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季爱森;王玉亮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民初9340号原告:季爱森,男,195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被告:王玉亮,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原告季爱森与被告王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季爱森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爱森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爱森撤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季爱森负担。审判员  刘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诸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