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爱森、王玉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9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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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民初9340号案件名称
季爱森、王玉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季爱森;王玉亮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民初9340号原告:季爱森,男,195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被告:王玉亮,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原告季爱森与被告王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季爱森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爱森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爱森撤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季爱森负担。审判员 刘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诸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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