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梁区巴川街道温莎名苑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与重庆伟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1民初80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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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1民初801号之一案件名称
铜梁区巴川街道温莎名苑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与重庆伟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铜梁区巴川街道温莎名苑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重庆伟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1民初801号之一 原告:铜梁区巴川街道温莎名苑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学府大道518号。负责人:庹炬,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蔚凌,重庆市铜梁区巴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伟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学府大道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339571099P。负责人:曹达宇。本院在审理原告铜梁区巴川街道温莎名苑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诉被告重庆伟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梁区巴川街道温莎名苑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梁区巴川街道温莎名苑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铜梁区巴川街道温莎名苑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梁区巴川街道温莎名苑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铜梁区巴川街道温莎名苑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 判 员 唐德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谢 东 书 记 员 王 真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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