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铁路车站劳动服务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吉0802执异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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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02执异152号案件名称
白城铁路车站劳动服务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白城铁路车站劳动服务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802执异152号案外人(申请人):韩伟,现住白城市吉鹤苑小区。被执行人:白城铁路车站劳动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良,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韩伟与白城铁路车站劳动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韩伟于二〇二一九月九日对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韩伟称,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白城铁路车站劳动服务公司的异议申请。现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韩伟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黄亚鹏审判员 杨国发审判员 胡忠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洪哲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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