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宽、高金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1073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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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10731号之一案件名称
郑宽、高金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郑宽;高金富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10731号之一原告郑宽,男,汉族,1974年7月13日沈阳市和平区4219。被告高金富,男,满族,1987年3月4日沈阳市和平区4212。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宽诉被告高金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郑宽承担。审 判 长 耿立秋人民陪审员 刘陶然人民陪审员 吴玉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诗珊本裁定所依据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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