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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宽、高金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1073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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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1073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郑宽、高金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郑宽;高金富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10731号之一原告郑宽,男,汉族,1974年7月13日沈阳市和平区4219。被告高金富,男,满族,1987年3月4日沈阳市和平区4212。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宽诉被告高金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郑宽承担。审 判 长  耿立秋人民陪审员  刘陶然人民陪审员  吴玉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诗珊本裁定所依据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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