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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贺某某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728执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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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执465号
  • 案件名称

    向某某、贺某某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向某某;贺某某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728执465号申请执行人向某某,男。被执行人贺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向某某与被执行人贺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728民初8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贺某某未按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贺某某支付工程款7000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贺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经督促,被执行人贺某某2021年9月3日主动履行了案件款7000元及执行费50元。综上,被执行人贺某某已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某某在领取案件款的同时自愿放弃迟延履行利息,并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的,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8执465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7日结案。执行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贺某某承担。审判员  左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留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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