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王江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执343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执343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王江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王江南;段丽群;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执3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苗圃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844341446K。负责人吴继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吕海、王颖,北京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江南,男,汉族,1984年6月12日出生,住衡阳县。被执行人段丽群,女,汉族,1987年8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茶陵县。被执行人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3113937374,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元帅庙后88-2号1905室。法定代表人谭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江南、段丽群、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宁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甬仲金字第180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06510元及其利息和执行费。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保险、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依法从被执行人王江南财付通支付账户内扣划案款人民币475.20元;二、依法从被执行人段丽群银行账户内扣划案款人民币2774.35元;三、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江南名下湘D×××××吉普牌车一辆。综上,本院共计扣划被执行人案款人民币3249.55元,向国库缴纳执行费人民币50元后,向申请执行人划付案款人民币3199.55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王江南、段丽群、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年9月10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情况,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表示认可,并且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对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亦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阳泉江审 判 员 杨秋桂审 判 员 艾湘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范 明书 记 员 曾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向某某、贺某某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728执465号 下一篇 李正平、宁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15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