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聚广鑫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李娜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民终1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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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民终1531号案件名称
铁岭聚广鑫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李娜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铁岭聚广鑫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李娜;王羽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民终15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岭聚广鑫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新城区澜沧江东路东北城C馆南3A。法定代表人:王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东,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娜,女,1986年11月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开原市。原审被告:王羽,男,1985年5月11日生,满族,住沈阳市皇姑区。上诉人铁岭聚广鑫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广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娜、原审被告王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1民初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李娜主张上诉人聚广鑫公司故意隐瞒案涉车辆属于营转非的事实,欺骗被上诉人以非营运车辆的价格出售车辆。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案涉车辆买卖协议书中约定,被上诉人李娜对案涉车辆手续、车辆外观内饰认可后签字,双方签字后协议生效。案涉车辆的相关手续中均记载该车为营转非车辆,且被上诉人自行办理了车辆贷款手续,一审对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车辆买卖协议时是否认可案涉车辆手续的事实不清。一审认为上诉人聚广鑫公司存在未进行全面告知,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其行为构成消费欺诈的证据不足。一审重审时应在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内依法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铁岭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1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铁岭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铁岭聚广鑫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6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宿中顺审 判 员 陈 晶审 判 员 贾春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 颖书 记 员 黄博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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