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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鑫、田立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02民终11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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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2民终11607号
  • 案件名称

    郑鑫、田立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郑鑫;田立冲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02民终116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鑫,男,2001年10月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正,山东德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昂,山东德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立冲,男,2001年8月18日生,汉族,住胶州市。上诉人郑鑫因与被上诉人田立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1民初9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鑫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约定借款的事实,本案不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同村发小朋友,双方之间的微信转账并不具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多笔数额不等的小额钱款往来均属于朋友间互相代为付款的友情行为,双方均互相以转款予以抵销。被上诉人忽略在2020年9月15日之前双方互相存在钱款往来的事实,仅仅截取2020年9月15日至2021年1月18日期间其向上诉人转款的片面事实作为证据进行起诉,没有将上诉人向其转款的数额进行冲减,其诉讼请求具有片面性,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二、除原审诉讼钱款往来事实外,2020年9月15日之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尚存在多笔钱款往来,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认定并冲减双方款项往来数额。根据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的补充证据,2020年9月15日前存在多笔由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的微信转账,总计3670元。若2020年9月15日之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转款的事实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则2020年9月15日之前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转款的事实也应依法予以认定为借贷关系,上诉人2020年9月15日之前转款数额应冲减2020年9月15日之后被上诉人的转款数额。因一审没有开庭审理,导致上诉人2020年9月15日之前给被上诉人的转款证据未能提供。三、退一步讲,假定仅仅以2020年9月15日之后转款作为借款关系,一审判决的借款数额认定错误,上诉人2020年9月15日之后给被上诉人多次转账还款,至起诉时借款数额应为3918.81元。一审根本没有进行开庭审理,仅仅是进行了调解,不存在上诉人自认欠款6000元的事实。上诉人在微信中只是对被上诉人主张的转账数额提出异议,并不构成对被上诉人借款数额认可。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在2020年9月15日至起诉时,郑鑫向田立冲微信转账十次,共计3956.19元。若存在借款关系,上诉人也只是欠被上诉人3918.81元。该数额与微信聊天记录能够相互印证,法院应依法予以认定。四、一审没有开庭审理,仅仅是进行了调解,当时调解不成,主办法官声称另行安排开庭。原审未经开庭审理即下发判决,属于程序错误。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不合法。田立冲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认定事实清楚,请求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田立冲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郑鑫向田立冲一次性支付所欠款项6885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郑鑫承担。庭审中田立冲撤回对利息的诉讼请求。原审查明事实如下,2020年9月15日,田立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给郑鑫3100元;2021年1月7日,田立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给郑鑫500元;2021年1月7日,田立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给郑鑫975元;2021年1月8日,田立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给郑鑫1500元;2021年1月17日,田立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给郑鑫300元;2021年1月18日,田立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给郑鑫1500元;以上共计7875元。2021年3月20日,田立冲与郑鑫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田立冲“你什么时候给我钱,给我个时间。”郑鑫“这两天吧,再拖拖,我钱这两天就要。”2021年5月2日,郑鑫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田立冲1000元。2021年6月6日,田立冲与郑鑫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田立冲“先别死,你该我六千钱呢,快急死我了。”郑鑫“多少?我这个手机还记着5000,不加我给你呢1000,无赖?”田立冲“五千七,你感觉我能去骗你那七百块钱吗。”庭审中,郑鑫自认6000元没有给田立冲。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和原郑鑫陈述,可以认定郑鑫尚欠田立冲借款6000元。郑鑫称不是借款,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对其意见不予采信,郑鑫应偿还田立冲借款6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一次修正)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一、郑鑫偿还田立冲借款6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田立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郑鑫负担。二审中,郑鑫提交2020年9月15日之前上诉人给被上诉人微信转账的查询记录凭证,共11笔共计3670元。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消费后互相转账的关系,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田立冲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郑鑫确实给转了这些钱。在之前我给郑鑫办理过一次贷款,这是郑鑫还给我的贷款。郑鑫提交2020年9月15日之后上诉人给被上诉人微信转账10次,共计金额3956.19元,证明:如果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应当予以抵消。田立冲质证称真实性无异议,并非是本案的还款。这些钱是上诉人因为消费到我家拿的现金,之后上诉人给我的转账。从2020年9月30日开始到2021年2月12日给我转账的这些钱,都是从我家拿的现金,没有证据证明。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双方当事人之间互有转账,郑鑫在2021年6月6日的微信聊天中认可尚欠田立冲款项,其在一审中认可尚欠6000元,上述证据均发生在2021年6月6日之前,故其证明事项本院不予采信。二审查明,一审中郑鑫陈述:微信所说的6000元不是借款,是双方一起花的,可能田立冲花多,我花得少,我就给田立冲补平了,所以说要给田立冲6000元钱。二审中,田立冲陈述:因为当时关系较好,没有要求出具借条,也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这些款项是通过我于2020年9月15日至2021年1月18日我的单方转账记录计算得出。2021年6月6日多次要钱没有回复,当时是因为上诉人吸食药品被拘留了。在2021年5月2日我向上诉人要钱,上诉人给我转账了1000元,再之后要钱就没有还款了。因为之前上诉人承诺取保候审的钱会给我,所以中间我们一直有者小额的经济往来。二审中,郑鑫陈述:因为当时关系好,之前也说过许多次这些话,在微信上的那些话当时我没有太在意,只是随口一说。我没有让被上诉人帮我办理过贷款。我在一审中的自认6000元的意思是我给过被上诉人6000元了,我已经不欠被上诉人的钱。钱一开始就是消费而来的,我们本来就是互相转账,没有借贷关系,每次消费还有别的朋友一起。二审查明,2021年6月6日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载明,田立冲:你先别死,还该我六千钱呢?郑鑫:多少?我这个手机还记着5000,不加我给你呢1000,无赖?田立冲:五千七,你感觉我能去骗你七百块钱吗?你给不了我,我上你家找你爸爸要。郑鑫:我真这两天一直要,我想办法。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郑鑫应否向田立冲偿还6000元。民间借贷应具备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二个基本要素。本案中,田立冲持转账记录以及微信聊天记录向郑鑫主张返还款项6000元。郑鑫认可转账事实,在2021年6月6日双方微信聊天及一审中均确认欠付田立冲6000元。故原审据此判决郑鑫向田立冲偿还6000元款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郑鑫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晓静审判员  刘昭阳审判员  李 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翟国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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