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弘吉智慧泊车有限公司、张永刚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冀0982民督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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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2民督184号案件名称
任丘市弘吉智慧泊车有限公司、张永刚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任丘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任丘市弘吉智慧泊车有限公司;张永刚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21)冀0982民督184号申请人:任丘市弘吉智慧泊车有限公司。住所:任丘市会战道创新大厦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MA086K5G4N。法定代表人:刘爱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金,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张永刚,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吕公堡镇北十里庄277号。身份证号:1309821989××××××××。申请人任丘市弘吉智慧泊车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任丘市弘吉智慧泊车有限公司称,其系任丘市批准合法设立的泊车收费单位。被申请人所属车辆冀J×××××自2020年9月21日至2021年5月29日,多次在收费停车位停车而未交停车费用达1150.5元人民币。申请人发出通告催缴,被申请人至今未予交纳。现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交纳停车费用1150.5元人民币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永刚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任丘市弘吉智慧泊车有限公司1150.5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张永刚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洪水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马艳微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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