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淇县支行、刘竹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622执52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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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622执520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淇县支行、刘竹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淇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淇县支行;刘竹才;李风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622执5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淇县支行,住所地:淇县朝歌路64号。法定代表人:贾凌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竹才,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执行人:李风鹃,女,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淇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淇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竹才、李风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庭下达成分期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622执5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俊英审判员 李文河审判员 段绍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宋建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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