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向朝、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恢8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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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恢845号案件名称
翟向朝、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翟向朝;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恢845号申请人翟向朝,男,汉族,1973年9月18日生,住河南省巩义市。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中原东路98号。负责人:张金成,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人翟向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民终14991号民事判决书,我院执行内容为:1、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向翟向朝书面道歉并在其官方网站刊登道歉内容;2、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赔偿翟向朝经济损失600元。我院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目前第二项已执行完毕,款项也已发放与申请人。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向申请人致书面道歉信,并表示会在其官方微博刊登道歉内容,但申请人翟向朝认为道歉信格式不标准、内容不全面,拒绝签收,要求被执行人重新制作,并要求其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刊登道歉内容。经查,本案判决未对翟向朝提出的道歉内容及格式作出明确要求,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没有官方网站,该公司已在其官方微博对道歉内容进行刊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103执恢8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忠锋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郭付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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