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勇强、张志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114执95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959号
  • 案件名称

    刘勇强、张志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刘勇强;张志刚
  • 案件缘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14执959号张志刚、刘勇强:本院立案执行的张志刚与刘勇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4民初16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勇强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志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勇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损失4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勇强主动履行案款4025元,执行费50元已缴纳。其余申请执行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14执95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6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