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勇强、张志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114执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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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959号案件名称
刘勇强、张志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勇强;张志刚案件缘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14执959号张志刚、刘勇强:本院立案执行的张志刚与刘勇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4民初16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勇强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志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勇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损失4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勇强主动履行案款4025元,执行费50元已缴纳。其余申请执行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14执95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6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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