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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刚、高飞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异7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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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异779号
  • 案件名称

    张洪刚、高飞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张洪刚;高飞;赵伟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异779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张洪刚,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高飞,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赵伟伟,女,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在本院执行张洪刚与高飞、赵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张洪刚对网络询价报告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洪刚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对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六经路与五经路交口东南民安里12-2-1001房产重新评估。事实和理由:工商银行和阿里的网络询价报告定位错误,他们是按照塘沽民安里小区作为参考确定的价格。根据楼盘小区信息调查情况,开发商、建成年份、周围交通、小区均价均不对。出具的参考总价过高。据异议人了解,汉沽从来没有过15000元以上的房屋。高飞称,不同意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不同意重新评估。两个网络询价报告不存在错误,网络询价报告中财产基本情况一栏描述非常准确,没有任何错误信息。阿里的网络询价报告是最为详细的报告,定位准确,价格适中。对价格的高低是不允许提异议的。本院查明,张洪刚与高飞、赵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津0116民初36523号民事裁定,查封赵伟伟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民安里12号楼2门10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津0116民初36523号民事调解书。因高飞、赵伟伟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津0116执11884号。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0)津0116执11884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赵伟伟名下滨海新区汉沽民安里12号楼2门1001号房产。2021年8月12日,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出具《网络询价报告》载明:房产名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民安里12号楼2门1001号房屋坐落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民安里12号楼2门1001号建筑面积:128.46平方米财产参考总价:2337587.00元。20201年8月12日,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出具《网络询价报告》载明:财产名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民安里12号楼2门1001号(房产)坐落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民安里12号楼2门1001号建筑面积:128.46平方米参考财产价格:2015923元。张洪刚于2021年8月19日收到本院邮寄送达的《网络询价报告》。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收到张洪刚提交的执行异议申请书。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本案中,首先,异议人张洪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时已经超过法定期限;其次,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出具的《网络询价报告》所载明的财产基本信息不存在错误。综上,异议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且异议理由也不符合法定情形,异议人的异议不成立,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张洪刚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常红旭审判员  魏 星审判员  葛新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甘雨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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