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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识广与梁娜、杨月明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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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925号
  • 案件名称

    王识广与梁娜、杨月明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王识广;梁娜;杨月明;纪波涛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5民初925号 原告:王识广,男,199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支农大街3543号梧桐花园二期11栋514室。原告:梁娜,女,199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支农大街3543号梧桐花园二期11栋514室。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识广(梁娜之夫),即本案原告。被告:杨月明,男,199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荣光街道维多利亚5栋1单元301室。被告:纪波涛,男,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东风街道锦明委196组创业大街196栋3单元1楼26中门。原告王识广、梁娜与被告杨月明、纪波涛不当得利、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王识广、梁娜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王识广、梁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识广、梁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2.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272.50元,由王识广、梁娜负担。  审  判  长   杜钦玲人民陪审员   孙  斌人民陪审员   马桂芝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小龙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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