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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县某某经济合作社、西乡县某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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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357号
  • 案件名称

    西乡县某某经济合作社、西乡县某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西乡县某某经济合作社;西乡县某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357号申请执行人:西乡县某某经济合作社,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610724MF05829571。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女,系该合作社负责人。被执行人:西乡县某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4MA6YN74T6K。法定代表人:王某,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乡县某某经济合作社与被执行人西乡县某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西乡县某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集体土地流转费84522元。2021年9月2日,申请人西乡县某某经济合作社与被执行人西乡县某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协商达成协议:“将西乡县某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承包的位于某某月季园内河边第二块田地中约2000株月季花苗木折价84522元,抵偿给西乡县某某经济合作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西乡县某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承包的位于某某月季园内河边第二块田地中约2000株月季花苗木折价84522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西乡县某某经济合作社以抵偿其债权。某某月季园内河边第二块田地中约2000株月季花苗木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转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斌审判员 穆晓红审判员 周治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朱 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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