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县某某经济合作社、西乡县某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35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357号案件名称
西乡县某某经济合作社、西乡县某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西乡县某某经济合作社;西乡县某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357号申请执行人:西乡县某某经济合作社,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610724MF05829571。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女,系该合作社负责人。被执行人:西乡县某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4MA6YN74T6K。法定代表人:王某,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乡县某某经济合作社与被执行人西乡县某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西乡县某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集体土地流转费84522元。2021年9月2日,申请人西乡县某某经济合作社与被执行人西乡县某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协商达成协议:“将西乡县某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承包的位于某某月季园内河边第二块田地中约2000株月季花苗木折价84522元,抵偿给西乡县某某经济合作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西乡县某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承包的位于某某月季园内河边第二块田地中约2000株月季花苗木折价84522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西乡县某某经济合作社以抵偿其债权。某某月季园内河边第二块田地中约2000株月季花苗木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转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斌审判员 穆晓红审判员 周治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朱 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由利春、田金凤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6民终1938号 下一篇 四川建设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耿毛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681民初16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