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设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耿毛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681民初1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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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681民初1643号案件名称
四川建设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耿毛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华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四川建设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耿毛莉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681民初1643号原告:四川建设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道隧路5号。法定代表人: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女,住四川省华蓥市,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耿毛莉,女,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原告四川建设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耿毛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建设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建设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建设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建设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胡 静书 记 员 叶俊荷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681民初1643号原告:四川建设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道隧路5号。法定代表人: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女,住四川省华蓥市,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耿毛莉,女,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原告四川建设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耿毛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建设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建设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建设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建设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胡 静书 记 员 叶俊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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