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波、王永付等居间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129执恢130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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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129执恢130号之三案件名称
贾波、王永付等居间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延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贾波;王永付;高影案件缘由
居间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129执恢13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贾波,男,1975年3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方正县。被执行人王永付,男,1971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高影,女,1986年6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依据延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0129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波与被执行人高影、王永付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中介费42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时止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021年1月13日本院作出(2020)黑0129执288号之九执行裁定书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20)黑0129执288号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恢复执行。本案恢复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王永付、高影存款742.8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贾波。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贾波,申请执行人贾波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0129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文阁审判员 闫立国审判员 王金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雪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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