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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1、董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1022执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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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2执442号
  • 案件名称

    刘某1、董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丹凤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刘某1;董某;刘某2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1022执442号刘某1:申请执行人刘某1与被执行人董某、刘某2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陕1022民初9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董某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1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现金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已主动向本院缴纳标的款5000元,申请人已领取上述资金,申请执行人对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明确表示放弃,执行费25元,由申请人承担。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1022执44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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