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房宽宽、石家庄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3民初237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23民初2370号
  • 案件名称

    房宽宽、石家庄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正定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房宽宽;石家庄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3民初2370号原告:房宽宽,男,198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彦生,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路56号。法定代表人:刘洪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东,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房宽宽与被告石家庄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房宽宽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房宽宽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房宽宽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房宽宽负担。审 判 长  张金良人民陪审员  贾亭亭人民陪审员  王迎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婷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