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宁东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等陈小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3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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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81民初3962号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宁东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等陈小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宁东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陈小芳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3962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宁东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宁东镇中心区中宇新都汇财富广场。 负责人:孙楠,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宝、付超,宁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小芳,女,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尹家渠北街120号。 负责人:张保东,公司总经理。 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8月4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宁东支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宁东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霞二○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小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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