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根秀、宜春市建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26执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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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926执404号案件名称
易根秀、宜春市建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鼓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易根秀;宜春市建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周元清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26执404号申请执行人:易根秀,女,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被执行人:宜春市建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鼓县定江东路249-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092910174U。法定代表人:周元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周元清,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根秀与被执行人宜春市建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周元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宜春市建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周元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21)赣0926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易根秀违约金10000元,并返还消防押金196644元及该款占用期间的利息,但被执行人宜春市建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周元清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宜春市建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建源中央广场”楼盘商品房、商铺已由本院另案查封并集中处置。2021年4月12日,本院对其中的24间商铺挂网拍卖,经过两次拍卖以及变卖,均因无人竞拍而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易根秀不同意以物抵债。其余商品房、商铺也由本院依法处置中,本案需要待上述商品房、店面处置变现后再参与执行分配,而处置变现时间尚无法确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赣0926执4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量力审判员 赖 震审判员 黄 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芳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26执404号申请执行人:易根秀,女,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被执行人:宜春市建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鼓县定江东路249-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092910174U。法定代表人:周元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周元清,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根秀与被执行人宜春市建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周元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宜春市建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周元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21)赣0926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易根秀违约金10000元,并返还消防押金196644元及该款占用期间的利息,但被执行人宜春市建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周元清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宜春市建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建源中央广场”楼盘商品房、商铺已由本院另案查封并集中处置。2021年4月12日,本院对其中的24间商铺挂网拍卖,经过两次拍卖以及变卖,均因无人竞拍而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易根秀不同意以物抵债。其余商品房、商铺也由本院依法处置中,本案需要待上述商品房、店面处置变现后再参与执行分配,而处置变现时间尚无法确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赣0926执4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量力审判员 赖 震审判员 黄 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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