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和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谢科廷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1民初3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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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民初3733号案件名称
双峰县和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谢科廷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双峰县和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谢科廷;朱芳华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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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1民初3733号原告双峰县和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4313215676839148,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路487号。法定代表人李凯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权)黄勇,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科廷,男,194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双峰县。被告朱芳华,女,194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双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双峰县和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谢科廷、朱芳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双峰县和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准许原告双峰县和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双峰县和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 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春玲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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