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刘雄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2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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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2971号案件名称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刘雄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刘雄博;常永振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32971号 原告:常永振,男,汉族,1993年12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刘雄博,男,汉族,1986年10月12日出生,住西安市蓝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负责人:孙伟东。原告常永振诉被告刘雄博、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常永振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永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永振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常永振负担。 审 判 员 吕 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刘 琦 书 记 员 周 莹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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