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柏林、杜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6民初143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民初1431号案件名称
王柏林、杜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柏林;杜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6民初1431号原告:王柏林,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沿江大道11121号。被告:杜娟,女,195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望城路82号。原告王柏林与被告杜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王柏林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柏林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段水源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罗春燕代理书记员 袁冬秀 校对人:罗 春 燕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振、袁文国等富蕴县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44号 下一篇 梁双、刘晓举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081执34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