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双、刘晓举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081执3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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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81执3435号案件名称
梁双、刘晓举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禹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梁双;刘晓举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081执3435号申请执行人:梁双,女,汉族,生于1985年12月21日,住许昌县。被执行人:刘晓举,男,汉族,生于1982年6月20日,住禹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双申请执行刘晓举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21)豫1081民初206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晓举在银行的存款36910.8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晓举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及款项36910.8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晓举其价值相当于36910.8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艳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高亚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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