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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等与陈明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3民终6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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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3民终6206号
  • 案件名称

    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等与陈明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明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3民终62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与中心大道交口空港商务园东区4-1,2-402-A421室。法定代表人:徐艳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小俊,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强,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555号。法定代表人:冯翔,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昊,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蕙,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明,男,1955年11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林,北京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倩,四川粒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87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为充分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发回重审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8735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石 煜审 判 员  孙承松审 判 员  于洪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常 欣法官助理  田子阳书 记 员  刘怡然书 记 员  王秋岩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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