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川、李雅春等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兴富兴石材经销部、李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异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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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执异146号案件名称
刘玉川、李雅春等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兴富兴石材经销部、李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玉川;李雅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兴富兴石材经销部;李超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异146号异议人(案外人):刘玉川,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异议人(案外人):李雅春,女,1986年5月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川,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兴富兴石材经销部,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华凌畜牧基地石材区28栋1号。 经营者:魏秋金,男,1974年9月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李超,男,1985年1月3日出生,登记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在本院执行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兴富兴石材经销部与被执行人李超买卖合同纠纷(2020)新0109民初7号民事判决过程中,案外人刘玉川、李雅春对本院执行李超名下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异议人刘玉川、李雅春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刘玉川、李雅春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雪丽人民陪审员 刘莹人民陪审员 阿合曼提·库尔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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