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泰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吴学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5民初12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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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5民初12375号案件名称
沈阳泰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吴学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沈阳泰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吴学文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5民初12375号原告沈阳泰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陵园街12号。法定代表人王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忠秀,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吴学文,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泰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学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泰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吴晓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 晶书 记 员 李冬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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