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沈阳泰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吴学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5民初1237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5民初12375号
  • 案件名称

    沈阳泰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吴学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沈阳泰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吴学文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5民初12375号原告沈阳泰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陵园街12号。法定代表人王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忠秀,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吴学文,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泰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学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泰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吴晓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 晶书 记 员 李冬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