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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二牛、苏永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2执112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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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执1126号之二
  • 案件名称

    苏二牛、苏永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苏二牛;苏永厚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2执11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苏二牛,男性,1956年01月03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执行人:苏永厚,男性,1979年02月01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申请执行人苏二牛与被执行人苏永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依据:府谷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2民初13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详见判决书)。案件受理费1140元,执行费35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其理由为:因被执行人承诺于2021年9月16日前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至于利息部分待老年前协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21)陕0822执112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向奇审判员  张春林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继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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