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某某、陕西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1026执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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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6执467号案件名称
章某某、陕西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柞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章某某;陕西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1026执467号章某某、陕西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章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柞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1026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章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删除申请执行人章某某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征信系统中记录的陕西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不良征信记录,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报了删除申请执行人章某某不良征信的请求,现申请执行人章某某不良征信记录已删除成功,其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放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我院作出的(2020)陕1026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2020]21号】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1026执467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0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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