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旭凯煤矿设备有限公司、鸡西市金大地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02民初322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302民初3220号案件名称
鸡西旭凯煤矿设备有限公司、鸡西市金大地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鸡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鸡西旭凯煤矿设备有限公司;鸡西市金大地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02民初3220号原告:鸡西旭凯煤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刚宝芹,经理。被告:鸡西市金大地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法定代表人:卢庆玲。原告鸡西旭凯煤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鸡西市金大地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鸡西旭凯煤矿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鸡西旭凯煤矿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鸡西旭凯煤矿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鸡西旭凯煤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丽惠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 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苏二牛、苏永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2执1126号之二 下一篇 周克良集资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2021)吉02刑更4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