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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香与柴海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0民初29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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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0民初2986号
  • 案件名称

    邱香与柴海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丰都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邱香;柴海凤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0民初2986号   原告:邱香,女,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相荣,重庆市丰都县社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柴海凤,女,1993年0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梁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俊,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  祺,上海市博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邱香与被告柴海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3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8月17日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邱香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50.00元,减半收取625元。  审  判  长    刘东奎 人民陪审员    张  华 人民陪审员    彭薇洁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 官 助理    杨亚敏书  记  员    何海虹-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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