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香与柴海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0民初29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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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0民初2986号案件名称
邱香与柴海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邱香;柴海凤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0民初2986号 原告:邱香,女,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相荣,重庆市丰都县社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柴海凤,女,1993年0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梁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俊,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 祺,上海市博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邱香与被告柴海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3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8月17日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邱香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50.00元,减半收取625元。 审 判 长 刘东奎 人民陪审员 张 华 人民陪审员 彭薇洁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 官 助理 杨亚敏书 记 员 何海虹-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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