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通、江敬中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321执4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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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321执4019号案件名称
刘通、江敬中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通;江敬中;陆国民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321执4019号申请执行人:刘通,男,1983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江敬中,男,1976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陆国民,男,1973年01月0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申请执行人刘通与被执行人江敬中、陆国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撤回对江敬中、陆国民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皖0321执40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叶小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晓龙书 记 员 胡冬珺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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