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凤妍、首投财富控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1执恢5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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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1执恢575号案件名称
李凤妍、首投财富控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凤妍;首投财富控股有限公司;首都国投控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1执恢575号申请执行人:李凤妍,女,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首投财富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新赣州大道18号明阳国际中心2号楼602-166室。法定代表人:刘青伦,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首都国投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6、8、10、12、16、18号10号楼16层1649E。法定代表人:刘浩,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凤妍与被执行人首投财富控股有限公司、首都国投控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津0101民初2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4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首都国投控股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5777.87元,已经采取执行措施。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财产查询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松审判员 石张兵审判员 周朋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 楠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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