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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环宇、张宏人格权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22执恢8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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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执恢843号
  • 案件名称

    宋环宇、张宏人格权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宋环宇;张宏
  • 案件缘由

    人格权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22执恢843号宋环宇、张宏:关于申请执行人宋环宇与被执行人张宏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822民初18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宏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宋环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13741.83元,承担诉讼费305元,执行费10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张宏主动履行14152.83元,本院转申请执行人宋环宇案款13741.83元,转本案诉讼费305元,转本案执行费106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府谷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2执恢84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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