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环宇、张宏人格权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22执恢84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执恢843号案件名称
宋环宇、张宏人格权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宋环宇;张宏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22执恢843号宋环宇、张宏:关于申请执行人宋环宇与被执行人张宏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822民初18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宏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宋环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13741.83元,承担诉讼费305元,执行费10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张宏主动履行14152.83元,本院转申请执行人宋环宇案款13741.83元,转本案诉讼费305元,转本案执行费106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府谷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2执恢84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周晓微、韩春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129执333号之一 下一篇 刘丽军、新乡市星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04执3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