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微、韩春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129执33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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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129执333号之一案件名称
周晓微、韩春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延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周晓微;韩春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129执3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晓微,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韩春光,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周晓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的(2020)黑0129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韩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韩春光给付申请执行人周晓微借款28404元,案件受理费447.5元及申请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8月30日,周晓微与韩春光达成和解协议,韩春光于2022年春节前偿还周晓微全部欠款。2021年9月13日周晓微申请撤回执行,暂不追究韩春光出售位于大庆市让湖路区车库事宜。因周晓微与韩春光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韩春光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21黑0129执3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绍春审判员 刘金玲审判员 韩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凯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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