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军、新乡市星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04执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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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04执395号案件名称
刘丽军、新乡市星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丽军;新乡市星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04执395号申请执行人:刘丽军,女,汉族,1970年7月4日出生,住新乡市凤泉区。被执行人:新乡市星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732908-3,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星湖花园。法定代表人:聂小庆,执行董事。刘丽军与新乡市星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704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判令:被告新乡市星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刘丽军货款8514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1、以8514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货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以851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新乡市星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丽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有北斗星牌汽车(车牌号:豫G×××××),本院已予以轮候查封。三、通过新乡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四、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新乡市星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王军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赵子如审 判 员 张 杰人民陪审员 秦宗天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曹 霖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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