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佑田、胡勇斌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2执恢16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902执恢160号案件名称
杨佑田、胡勇斌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杨佑田;胡勇斌;徐铭;张瑞君;尹新颖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2执恢160号申请执行人:杨佑田,男,汉族,1978年11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被执行人:胡勇斌,男,汉族,1962年7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被申请人:徐铭,男,汉族,1972年12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张瑞君,女,汉族,1972年10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尹新颖,女,汉族,1977年2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佑田与被执行人徐铭、张瑞君、尹新颖、胡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同意按年提取徐铭的工资偿还杨佑田借款,直至全部清偿,该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湘0902民初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盛 焱审 判 员 崔益沙审 判 员 曹 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潘维峰书 记 员 何卓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詹立平、德州鑫广源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22执338号 下一篇 周晓微、韩春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129执333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