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佑田、胡勇斌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2执恢16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02执恢160号
  • 案件名称

    杨佑田、胡勇斌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益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杨佑田;胡勇斌;徐铭;张瑞君;尹新颖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2执恢160号申请执行人:杨佑田,男,汉族,1978年11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被执行人:胡勇斌,男,汉族,1962年7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被申请人:徐铭,男,汉族,1972年12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张瑞君,女,汉族,1972年10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尹新颖,女,汉族,1977年2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佑田与被执行人徐铭、张瑞君、尹新颖、胡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同意按年提取徐铭的工资偿还杨佑田借款,直至全部清偿,该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湘0902民初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盛 焱审 判 员  崔益沙审 判 员  曹 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潘维峰书 记 员  何卓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