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零陵支行、唐逢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恢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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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恢249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零陵支行、唐逢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零陵支行;唐逢相;陈宇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恢2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零陵支行。代表人欧阳国东。被执行人唐逢相,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宇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零陵支行与被执行人唐逢相、陈宇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19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零陵支行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19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涂永清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英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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