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支行、覃明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9执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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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9执549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支行、覃明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支行;覃明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9执5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9675550772W,住所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中路183号。负责人陆路,行长。被执行人:覃明华,男,侗族,1976年7月10日出生,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联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覃明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沟通协调,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覃明华于2021年9月1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9执5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小泉审判员 蒋茂武审判员 罗 琦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禹凯耀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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