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王鹏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03执恢17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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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03执恢171号之二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王鹏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商丘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王鹏;田爱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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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03执恢1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东方街道办事处电业社区文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37410469E。负责人:郭磊,行长。被执行人:王鹏,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住河南省虞城县/div>被执行人:田爱兰,女,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住河南省虞城县/div>本院在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执行人王鹏、田爱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法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8)豫1403民初74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为:被告王鹏同意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贷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同意被告王鹏提出的延期还款申请,延期到2019年6月30日之前还清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被告王鹏、田爱兰同意分期履行如下:1、被告王鹏、田爱兰于2018年12月30日之前向原告偿还贷款1万元,于2019年1月30日之前偿还贷款1万元,于2019年2月28日之前偿还贷款1万元,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被告王鹏、田爱兰同意上述延期还款和分期履行还款协定。原告对被告田爱兰用于抵押的“虞房权证(2009)字第0900018749”号房产被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被告王鹏没有按照上述约定足额偿还任何一笔款项,原告有权对上述全部债务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被告王鹏、田爱兰共同负担。因王鹏、田爱兰未按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审查后于2021年4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卷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我院于2021年4月14日、9月14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已冻结,现划拨43800元并已交付申请执行人。2.被执行人王鹏名下有车牌号为豫N×××**丰田牌汽车一辆、豫N×××**跃进牌汽车一辆、豫N×××**跃进牌汽车一辆,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不再进行查封等措施。三、本院于2021年8月1日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上公开拍卖了被执行人田爱兰名下的位于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南侧房产,产权证号为虞房权证(2009)字第09000187**房产一套,成交价为773228元,其中761328元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11900元转入法院执行款专户。四、2021年9月16日通过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王鹏、田爱兰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9月16日通过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王鹏、田爱兰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五、2021年9月1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六、以王鹏、田爱兰为被执行人的关联案件有5件,均以终本方式结案。七、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八、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1年9月17日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合议庭合议,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403民初74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鹏、田爱兰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书强审判员 田 蕾审判员 陈金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子越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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