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光华、郭江山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11执恢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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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11执恢73号案件名称
赖光华、郭江山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赖光华;郭江山;丁秀云;郭江斌;抚顺前甸木材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11执恢73号申请执行人赖光华,男,1952年4月8日出生,住顺城区。被执行人郭江山,男,1966年5月26日生,汉族,住顺城区。被执行人丁秀云,女,1964年7月7日生,汉族,住顺城区。被执行人郭江斌,男性,1968年2月5日生,汉族,住新抚区。被执行人抚顺前甸木材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顺城区前甸镇鲍家村。法定代表人郭江斌。申请执行人赖光华申请执行郭江山、郭江斌、丁秀云、抚顺前甸木材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辽0411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认可法院查控结果,申请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411执恢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松审判员 李亮浩审判员 程艳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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