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思源国际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2021)京03民特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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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3民特282号案件名称
北京思源国际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北京思源国际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梦案件缘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3民特282号申请人:北京思源国际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湖南路**院**楼**406-1。法定代表人:蒋垒,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涛,男,北京思源国际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李梦,女,199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孙吴县。申请人北京思源国际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思源公司申请称:请求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20]第22875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朝阳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对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审查得并不彻底。经审查查明:李梦因与思源公司产生劳动争议,向朝阳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思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000元、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6月2日工资5459.78元。朝阳仲裁委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0]第2287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思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李梦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979.52元;2.思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李梦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6月2日工资5459.77元;3.驳回李梦的其他仲裁请求。该裁决对思源公司为终局裁决。另查,2021年2月9日,朝阳仲裁委通过《北京劳动就业报》向思源公司公告送达京朝劳人仲字[2020]第22875号裁决书,告知思源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到朝阳仲裁委领取,逾期视为送达;该裁决对思源公司是终局裁决,如有证据证明该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该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本案审查过程中,思源公司认可其向本院提交的申请书上载明的时间为2021年8月3日,但其系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认可申请撤销本案裁决书的时间确实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同意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经询,思源公司和李梦均认可涉案裁决书已经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对其为终局裁决的仲裁裁决书有应予撤销的法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经本院审查,思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裁决的时间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涉案仲裁裁决对思源公司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在本案审查中,思源公司和李梦均认可涉案裁决书已经执行完毕,思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故应当对其申请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思源国际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审 判 长 郑吉喆审 判 员 尚晓茜审 判 员 胡新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汤和云法官助理 武 菁书 记 员 马梦蕾书 记 员 陈昭希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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