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艳、张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73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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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738号之一案件名称
郝艳、张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郝艳;张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7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郝艳,女,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延川县人,住延安市宝塔区恒瑞大厦2单元1804室。被执行人:张华,男,1975年4月15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城北小区3号楼401室。身份证号码:610624197504154214。本院在执行郝艳与张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华现无其他财产可供中,名下所有的陕JR5797长城牌机动车已被本院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郝艳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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